住院就医报销
一个医保年度内,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所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按以下规定支付:
(一) 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不同医疗机构级别设置居民医保基金住院起付标准: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300元,二级(县级)医疗机构500元,三级(市级)医疗机构1000元;市外三级医疗机构2000元,市外其他医疗机构2500元。
住院起付标准按次计算,每次住院起付标准以下部分,由个人自负;住院期间发生转院的,起付标准按高级别医院以一次计算。
(二)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居民医保规定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居民医保基金按以下办法支付: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支付比例为80%;二级(县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75%;三级(市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65%。
(三)居民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按我市上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6倍确定,具体标准由统筹地人力社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并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