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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医保门诊报销比例

发布时间:2023-09-04 17:12:09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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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普通门(急)诊报销一个医保年度内,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急)诊就医所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按以下规定支付:(一)实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报销比例为40%。有条件的统筹地区,居民医保的

普通门(急)诊报销

一个医保年度内,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急)诊就医所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按以下规定支付:

(一)实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报销比例为40%。有条件的统筹地区,居民医保的普通门(急)诊待遇可扩大至当地其他医疗机构,原则上二级(县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不超过20%,三级(市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不超过10%。统筹地以外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

(二)居民医保基金门诊年度最高补偿额不低于800元。

门(急)诊治疗特殊(规定)病种,包括恶性肿瘤放化疗、尿毒症、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血友病、重性精神病、儿童孤独症、肺结核病辅助治疗(国家免费抗结核病药物治疗除外)、艾滋病机会性感染(国家规定的免费抗病毒治疗除外)等10种特殊病种,其在门诊发生的符合居民医保规定支付范围的针对性治疗费用,可视作住院医疗费用(不计起付标准),先按40%比例报销,当年度门诊列报费用累计4000元以上部分按65%比例报销。

确诊为苯丙酮尿症的10岁以内患儿,根据医生处方在指定地点购买无苯丙氨酸奶粉的费用纳入特殊病种门诊报销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