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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发布时间:2023-09-09 05:10:03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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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一)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相关政策规定根据《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九条规定:“职工缴费工资低于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百分之六十确定;高于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按照百分之三百确定。全

(一)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相关政策规定

根据《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九条规定:“职工缴费工资低于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百分之六十确定;高于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按照百分之三百确定。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由省统计部门核定,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公布”。2019年我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71523元。据此设定2020年度月缴费基数的上限为71523÷12×300%=17880元。同时根据浙人社发〔2020〕33号规定,2020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继续执行 2019 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 2019年个人缴费下限为3322元,因此确定2020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为3322元、上限为17880元。

照该职工上月缴费基数(原基数)的110%确定。

(二)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相关政策规定

2019年5月1日之前相关办法

根据《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以及《关于调整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浙政发〔2009〕19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3部门关于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9〕20号)要求,我市2019年7月1日原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缴费档次如下:

缴费基数:根据浙人社发〔2019〕20号,个体工商户和企业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以在我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缴费基数。同时根据浙人社发〔2020〕33号规定,2020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继续执行 2019 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因此2020年个体工商户和企业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下限为3322元、上限为17880元。

缴费比例:根据浙政发〔2009〕19号确定为18%。

缴费档次:为便于实际操作,每年由社会保险经办部门发文根据缴费基数的60%、80%、100%、200%、300%公布五档养老保险月缴费标准。2020年在基数自由选择的基础上,我们推荐5档缴费档次,第一档:以2018年全省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即66432÷12×60%×18%=597.96元,缴费基数为3322元)缴费基数四舍五入精确到元;

第二档:以2019年全省月平均工资的80%为缴费基数(即71523÷12×80%×18%=858.24元缴费基数为4768元);

第三档:以2019年全省月平均工资的100%为缴费基数(即71523÷12×100%×18%=1072.80元缴费基数为5960元);

第四档:以2019年全省月平均工资的200%为缴费基数(即71523÷12×200%×18%=2145.60元缴费基数为11920元);

第五档:以2019年全省月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即71523÷12×300%×18%=3218.40元缴费基数为17880元);

五档只是为了便于参保的推荐缴费基数,理论上群众可选择3322元——17880元任一缴费基数,同时,为便于操作,2019年选择原一至五档缴费标准的参保人员,本次调整后将分别对应到上述一至五档缴费标准,如参保人员需选择另外缴费标准,须到当地社保综合服务窗口(镇〔街道〕社会事业所,各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等)办理缴费变更手续。

(三)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费缓缴政策

根据浙人社发〔2020〕33号精神,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暂缓缴费不需要履行申请手续,未缴费月份视为自愿缓缴,已核定未缴纳的费用由人力社保部门会同税务部门统一核销;如上述人员主动申请缓缴的,社保经办机构应受理并为其办理缓缴手续。2020年度缓缴月份的社保费用允许其在 2021 年底前按规定补缴。

(四)执行时间

以浙人社发〔2020〕33 号发文时间2020年7月9日执行。

四、联系方式

0573—89993091 827266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