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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须知二

发布时间:2023-09-30 19:49:06

内容来源:互联网

关键词汇:嘉兴退休养老金,嘉兴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须知二

内容简介

一、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是参保人退休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主要依据之一,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从2006年1月1日起按缴费基数的8%(个人缴费部分)建立。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按记账利率记息,社保机构每年6月为参保人员打印一张个人账户对账单,经核对

一、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是参保人退休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主要依据之一,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从2006年1月1日起按缴费基数的8%(个人缴费部分)建立。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按记账利率记息,社保机构每年6月为参保人员打印一张个人账户对账单,经核对后粘贴或分插在《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中,妥善保存。

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期间,不计缴费年限,欠缴部分不记个人账户,按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及滞纳金后,补记个人账户,计算个人缴费年限。

二、延缴人员如何办理延续缴费手续

’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规定的,参保人员个人可以按照当地城镇个体劳动者的缴费标准延缴。延缴后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规定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保人员个人不延缴养老保险费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按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三、如何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转移时,必须出具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的联系函,转出地社保机构为其办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转移手续。其中1998年至2005年期间个人账户规模按当时的个人账户记账额转移,2006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规模(含补缴年度的个人账户)按8%转移,同时转移参保人员历年缴费工资和实际缴费指数信息。

四、缴费单位的法律责任

缴费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缴费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五、相关政策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劳社老(2006)142号]

《嘉兴市本级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暂行办法》(嘉兴市人民政府令第27号)《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嘉政发(2007)14号]

《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