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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嘉兴职工养老保险缴存基数

发布时间:2023-03-23 08:04:03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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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按照《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职工个人每月按照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以下称缴费工资)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工资低于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60%确定月缴费基数;缴费工资高于300%的按照300%确定月缴费基数,据此设定2

按照《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

职工个人每月按照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以下称缴费工资)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缴费工资低于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60%确定月缴费基数;

缴费工资高于300%的按照300%确定月缴费基数,

据此设定2019年度月缴费基数的下限为3320元、上限为16610元。

月缴费基数申报时采用“个位数四舍五入、个位数为零”方式确定。

根据《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意见的通知》(嘉政发〔2014〕47号)规定,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缴费基数的,按照上月缴费额的110%确定,其中缴费工资低于3320元/月的参保职工按照3650元/月执行,高于3320元/月的按照该职工上月缴费基数(原基数)的110%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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