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1.申请人家庭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
❖2.只限于提取支付申请人家庭(本人及配偶名下)本市行政区域内一套自有住房的物业费;
❖3.只限于提取申请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备注:
◆1. 物业费每年只能提取一次,按实支付,最高年提取金额不得超过3200元。
◆2.如物业费发票上的交费时段不足12个月的,须待交足12个月后才可办理提取。
◆3.高端(含)以上人才家庭无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余额的,可每年按实际支付的物业管理费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二、申请材料
❖必需材料:
❖申请人自行提供:
1.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
2.申请人名下银行一类借记卡原件。
3.物业费发票原件。
❖可通过数据共享平台获取材料(无需自行提供):
4.不动产权证书原件。(通过数据共享平台采集无法获取的申请人自行提供。)
❖其他形式还需材料
❖可通过数据共享平台获取材料(无需自行提供):
5.新建商品房未办理房屋产权证书的,还需提供购房合同原件。(通过数据共享平台采集无法获取的申请人自行提供。)
6.申请人已婚的,需提供结婚证原件。(1、发证机构省内,但通过数据共享平台采集无法获取的申请人自行提供;2、发证机构为浙江省外的申请人自行提供。)
7.申请人为高端(含)以上人才的,需提供人才认定证明原件。
三、办理流程
1.如符合申请条件,可携带上述材料至公积金业务柜台签订相关协议办理按年提取物业费手续;
2.签约后公积金中心将于每年12月份将当年度物业费(按实支付)打入缴存职工提供的银行卡账户内;
3.若签约时已提取当年物业费的,则从下一年度12月份开始自动打入下一年度物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