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1-26 00:27:03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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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登记和上路(一)2018年12月31日前购买的未列入《公告》的电动自行车,自本通告下发之日起至2019年3月31日凭有效身份证明、车辆合法来源凭证和车辆合格证,到住所地公安机关办理备案登记手续。(二)已经公安机关防盗备案登记的车辆视为已办理备案登记手续。(三)
登记和上路
(一)2018年12月31日前购买的未列入《公告》的电动自行车,自本通告下发之日起至2019年3月31日凭有效身份证明、车辆合法来源凭证和车辆合格证,到住所地机关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二)已经机关防盗备案登记的车辆视为已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三)备案登记车辆(含已经机关防盗备案登记车辆)使用有效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
(四)禁止未经注册登记或备案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违反规定的,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扣留车辆;对车辆列入《公告》的,责令驾驶人补办注册登记并依法予以处罚;对车辆未列入《公告》且经鉴定属于机动车的,对驾驶人按照驾驶机动车予以处罚。
(五)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按规定使用安全头盔,不得载人(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限载1名未满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并遵守非机动车道路通行规则。
(六)自2019年4月15日起,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严格按照新国标办理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手续。
(七)悬挂外省(直辖市、自治区)号牌电动自行车应当在本市办理注册登记或备案登记后,方可在本市上道路行驶。
(八)鼓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购买投保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备案登记车辆所有人可一次性投保至2021年12月31日。
(九)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可按照自愿原则安装防盗装置,费用由个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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